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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1 2022-04-06 11:17

长安公司与华阳公司订立一项汽车买卖合同,规定长安公司应于2002年3月1日交货,华阳公司应于同年3月7日付款。2月底,长安公司发现华阳公司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中止合同,

已解决 悬赏分:10 - 解决时间 2022-04-07 04:14
[单选]

长安公司与华阳公司订立一项汽车买卖合同,规定长安公司应于2002年3月1日交货,华阳公司应于同年3月7日付款。2月底,长安公司发现华阳公司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中止合同,但华阳公司拒绝。后长安公司于3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原理,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 A、长安公司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华阳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 B、长安公司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华阳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

  • C、长安公司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 D、长安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华阳公司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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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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