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档案局(馆) - 网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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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描述:宁德市档案局(馆)成立于1958年9月,称中共福安地委档案馆,直属地委领导。1961年1月,成立福安专署档案管理局,隶属福安专署领导。1997年三定方案确定为地委、行署直属机构,规格为正处级,属地委序列,由地委直接管理,是监督指导我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负责我市档案事业发展的行政管理部门,是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是科学研究和各方面利用档案资料的中心。1998年7月,根据《中共宁德地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地委办〔1998〕34号),地区档案局(馆)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2008年1月,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同意宁德市委党校等35家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批复》(闽委组参〔2007〕14号)文件,宁德市档案局(馆)正式列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自宁德市档案局(馆)成立以来,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市档案局(馆)的管理下,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了档案室,为国家积累了大量的档案财富,档案工作也由以往的文书档案发展为目前多门类、多载体的各类档案,改变了过去只重保管的倾向,发展为重视利用、注意纵深挖掘档案信息资源,使档案信息更好地为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服务,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宁德市档案局(馆)是市委、市政府主管全市档案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履行以下职责:1.贯彻执行《档案法》及档案工作的其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行行政执法监督,制定实施全市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依据:《档案法》第二章第六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二项)2.调查处理违法案件,承担全市档案执法监督的行政复议工作;依法实施档案行政许可;监管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集体和个人的档案。(依据:《档案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三项)3.审查批准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向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审批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台胞利用本市各级各类档案馆档案的申请。(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4.对各县(市、区)档案局、档案馆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重点项目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审查制订市级各专业系统的档案管理办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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