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贯彻执行有关体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体育发展战略,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
(三)统筹规划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运动项目的设置与重点布局,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竞赛工作;指导运动队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
(五)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六)拟订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政策,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体育*发行管理。
(七)指导、管理体育外事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国际间和与港澳台的体育交流与合作。
(八)组织开展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推广。
(九)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天津市体育局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文档工作和政务公开、督查督办、信息、信访、提案办理工作;负责体育外事工作;承担体育总会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拟订体育事业发展规划草案,提出政策建议;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调查研究体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方案;负责体育宣传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管理体育行政许可工作。
(三)群众体育处
拟订群众体育发展规划草案和相关政策;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指导和协调全市群众体育活动的开展;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训练竞赛处
拟订竞技体育发展规划草案和相关政策;统筹规划竞技体育项目的设置和重点布局;负责优秀运动员的训练管理,组织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及重大比赛;制定体育竞赛计划;组织开展体育科研;负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相关工作。
(五)青少年体育处
拟订青少年体育工作、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规划和青少年竞赛管理制度;指导监督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负责全市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参加全国青少年比赛。
(六)体育经济处
编制全市体育服务市场的发展规划;制定体育服务业相关政策;培育体育服务市场;推行体育服务标准,对体育服务市场进行监督;负责管理体育*的发行和销售工作;负责本系统经营活动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计划财务处
负责局机关和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审计和局系统固定资产的管理;负责体育设施的整体规划及体育用地的审核;负责局系统基本建设及相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和局系统后勤管理工作。
(八)人事保卫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协调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负责局系统科级干部管理;负责办理优秀运动员招收、退役手续;负责局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
(九)组织处
负责局党委重要会议和大型活动的组织;负责局党委年度计划和重点任务的督办;处理局党委的日常工作;负责局党委办公会议纪要和重要文件的起草;负责处级干部管理。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管理制度/天津市体育局
天津市体育局工作规则
*章 总 则
*条 为使天津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切实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市体育局的职责,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体育总局工作规则》,结合我市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体育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体育方针政策,以加快建设体育强市为目标,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市人民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体育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及各项体育工作协调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贡献。
第三条 市体育局的工作规则,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国家体育总局的部署和市体育局党委的决定,保证政令畅通;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增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建立规范、有序、高效的工作秩序;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推进政务公开;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推动我市体育事业发展;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严格组织纪律,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体育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负责市体育局的全面工作。副书记、副局长协助局主要领导工作。
第五条 副书记、副局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主要领导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体育局进行外事活动。
第六条 局长出国访问或离津出差、休假期间,经局长同意,依照排序由在津的局领导主持工作,代行局长职责。
第七条 市体育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拟订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体育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八条 市体育局直属单位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能,承担责任,并接受市体育局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市体育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健全重大决策工作规则和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制定年度计划、五年规划、长远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年度预算、重大项目立项等重大事项,须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涉及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应事先充分协商;涉及区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涉及基础性、战略性研究的重大事项,应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
第十条 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市体育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国家体育总局的部署和要求,确定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形成市体育局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分解,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要依据年度工作计划、竞赛计划、群众体育活动计划等组织编制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市体育局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根据工作性质、程序和权限做好日常工作请示汇报工作。严格执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的各项规定,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误报。
第十二条 推行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执政为民、规范严谨、务实高效、勤政廉政的新风尚。
第十三条 加强体育法制建设。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体育工作实际,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与社会发展和体育工作实际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坚持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积极开展普法教育,进一步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
第十四条 加强监督制约。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及时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党的纪律检察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
第十五条 切实维护安全稳定大局。强化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加强安全稳定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稳定工作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重点单位(部门)和重要物资的安全防范。认真做好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工作和体育赛事、大型群众体育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为体育事业的发展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环境。
第十六条 加强保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保密工作的各项规定,加强保密组织建设,健全和完善保密制度,全面提升市体育局保密工作能力,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
第十七条 强化岗位职责,严格实行问责制。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力、滥用职权、对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等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规定》进行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倡廉教育,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加强体育行业作风建设,狠抓*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市体育局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各项要求,严于律己,洁身自好,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发生违反《*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行为。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市体育局实行局党委常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全市性体育会议和专业性会议制度。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按各种会议的议事规则,分别须经局党委常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局党委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受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常委参加。每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出席,研究决定干部工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出席。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市委、市政府和国家体育总局的重大决定、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以及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审定上报市委、市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党委重要文电;讨论决定市体育局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全市体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按照干部管理的权限,讨论决定市体育局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等问题;研究市体育局机关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配置与调整;研究局直属单位体制方面的重大问题;研究市体育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市体育局党委的自身建设,按照市委的有关规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讨论其他需要党委常委会议讨论的问题。
会议的议题由党委书记或受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确定。党委常委会议原则每月召开一次,根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
第二十一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副局长、办公室主任参加,副书记、党委常委和监察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国家体育总局的重要会议、文件、指示和工作部署,通报重大事项;分析体育工作形势,部署市体育局工作;审议由市体育局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文件;讨论确定由市体育局拟定的法规、规章(草案)、制度,研究处理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决定局年度财务预决算和重要财务支出;听取局机关各处室阶段性工作汇报或直属单位的工作汇报,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讨论决定局各部门提出或直属单位请示市体育局的重要问题;讨论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确定,原则每月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 副书记、副局长按照分工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局日常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参加人员根据议题确定。
第二十三条 局党委常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党委组织处和局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分别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二十四条 市体育局对全市性体育会议实行计划管理。年度全市体育工作会议,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对以市体育局名义召开的体育系统综合性、专业性会议实行计划管理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应在年底提出下一年度会议计划,由局办公室汇总报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因工作需要必须临时召开的会议,须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 已列入会议计划并经批准的全市性会议,召开前由主办部门拟写内部请示,经局办公室会签并报局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印发会议通知。有关会务工作,全市体育工作会议由局办公室负责,专业会议由主办单位负责,报局办公室备案并协调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类会议要贯彻精简、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掌握,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会议期间不宴请、不送礼。
第五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二十七条 市体育局各部门、直属单位报送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由局办公室负责退回主办单位重新办理。公文的审批按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重大问题报送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 局办公室负责统一办理局领导阅批公文的核稿、呈送和拟办工作。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报送局领导审批的公文,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直接报送局领导。以局或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局办公室负责核稿。
第二十九条 以市体育局名义制发的文电,由局主要领导或分管局领导签发。其中,报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报告、请示,市体育局发布的决定、规范性文件、体育系统全局性工作部署和总结及重大事项的文件,全市体育工作会议的主要文件,由局主要领导签发;其他以局名义制发的文电,一般按照分工由分管局领导签发。
第三十条 以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一般由局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公文报局主管领导签发。
第三十一条 市体育局各部门起草的公文内容涉及到局内其他部门的工作时,应在文稿送局办公室审核前协商有关部门。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经主办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局办公室协调后,送局领导审批。应协商而未协商的文电稿不得报批。
第三十二条 市体育局与外单位会签公文或联合行文,由本局拟稿的,主办部门应就文稿主要内容事先与联合发文单位协商一致,交局办公室审核,报局领导签批后送联合发文单位会签;由外单位拟稿的,主管部门对文稿审核后,附上具体意见,交局办公室送局领导核签。
第三十三条 严格控制局发文(函)数量,逐步推进网络化办公进程,切实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对有明确时限的文电,各个办文环节预留充足的时间,严守时限。对下级机构请示的问题要及时回复。
“特急件”必须随到随办,会签会办部门办理时间在规定时限办结;“急件”应从速办理,每个会签会办部门办理时间不超过半个工作日;一般性文件应尽快办理,每个会签会办部门办理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完的文电应说明情况。
第三十四条 审批公文时,一般应当签署姓名、时间和比较明确的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即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签批公文应使用钢笔或毛笔。
第三十五条 传阅文件分发按照局领导的排位顺序传阅。请示件按分工送分管局领导,根据分管局领导的批示再送其他局领导阅示。
第三十六条 严格信息报送制度。市体育局向市委、市政府和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上级机关报送信息,一般通过局《体育信息》的形式传输。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局办公室报送信息,由局办公室综合、摘编后报送局领导。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如需向市有关部门和总局有关部门报送信息,须经局领导审核后上报。向新闻媒体发布的信息和各类活动组织的新闻发布会内容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把关,并报局办公室。对于涉及全局和重大政策性的信息,需由局领导审核批准后报送和下发。
第六章 督办制度
第三十七条 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体育局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三十八条 为把市委、市政府关于体育工作的指示和局领导批示、会议部署事项落到实处,对重要事项实行督办制度。局办公室负责督办事项的立项,指定主办和协办部门;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所办事项负全责,要认真落实所办事项,并按要求向局办公室反馈结果。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办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督办事项范围包括:市委、市政府领导对体育工作的批示、指示;局领导的批示;全市体育工作会议及综合性会议部署的任务;局长办公会和专题会议布置的工作;市委、市政府征求市体育局意见的文稿等。
第四十条 局办公室对督查办理的情况适时检查催办。超过办理期限未办完的,主办部门要向局办公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理由。局办公室要及时汇总督查事项办理情况向局领导报告。
第七章 领导出席活动制度
第四十一条 市体育局各级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在国内出差时,要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为保证局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和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我局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体育系统各级领导要尽量减少出席剪彩、颁奖、迎送、宴会等礼仪性活动。
第四十三条 局领导在大型体育活动组委会任职和出席礼仪性活动,要本着“重大、少量、分管”的原则,严格把握,规范报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邀请局领导在组委会任职和出席礼仪性活动,必须请示,由局办公室把关、协调后提出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各单位不得点名或擅自直接邀请与主管工作关系不大的局领导出席活动。一般情况下,一次活动除主要领导外,最多再请一位局领导出席。
第四十五条 局领导的外事活动,由局办公室负责提出安排建议,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局长审定,并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八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四十六条 市体育局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工作请示报告制度,遇有紧急重大情况、突发事件、离津外出等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四十七条 严格加强值班制度,在工作中发生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对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特大刑事案件、重大灾情疫情等方面的紧急重大情况,局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及时处置,并将事(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损失程度、涉及的范围、初步原因等情况,最迟不得晚于事(案)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体育局报告。我局向市政府报告时间不得晚于事(案)件发生后3小时。对重要的敌情、社情、宗教动态等,要在初步掌握情况后1小时内向市体育局报告。我局要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24小时内以文字材料形式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十八条 局主要领导出访,由局办公室向市委、市政府写出出访报告,报市外事办公室。副书记或副局长出访,由局办公室向市委或市政府写出出访报告,报市外事办公室。
第四十九条 局主要领导出差、出访或休假,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由局办公室负责将外出时间、地点及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报告市政府办公厅备案。副书记、副局长出差、出访或休假,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局办公室报分管副市长批准。
第五十条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差,须事前请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并将往返时间、地点、工作内容、联系方式及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报局办公室。副职出差,须事前请示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
第五十一条 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直属机构、区县政府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计划单列市体育局、总局各厅、司、局及各管理中心的领导同志来市体育局商谈工作,由局领导主持接待,局办公室统一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处级领导来市体育局商谈工作,由有关业务部门的负责同志主持接待。需局领导出面的,经局办公室报请局领导同意后统一安排。 直属单位/天津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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